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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中相关社会科学问题的问与答
 
随着肺炎疫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会和社会科学有关,我们社会科学界的人也应该做一点事。虽然这些问题未见得有标准的正确答案,但是社会科学工作者有义务给出我们的回答。我这里挑选若干问题,来个自问自答。
 
 
1. 如何看待信息公开在社会公共事件中的意义?
 
答:信息及时公开,有助于人们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表面上看信息管控似乎可以维持稳定,但是很可能造成后续更大的麻烦。而且很有可能伤害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后期政府的信息也难以达到有效的后果。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对于提供真实信息的个体不应该有来自于行政命令的阻碍。
2. 应对社会突发事件,靠官员还是靠制度?当我们在赞扬河南等地等快速反应的同时,冷静想一想。
 
答:此次疫情中,河南等地官员作为比较有效,这是值得大赞的,但是如果离开了制度建设,没有办法保证两点。第一,没有办法保证一直能够有高效的官员作出正确的决策,这一次高效反应的官员并不是疫情发源地的官员,本身就是没有制度保障官员有效作为的表现。第二,同样的高效的行政体系,也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比如说在阻断道路上特别高效,可能就是错的。
 
3. 通过阻断道路的方式进行省之间的隔离,是正确的吗?
 
答:在一定程度上阻断各个地方之间的人流是有道理的。但是阻断人流,不一定要阻断道路,更不是通过阻断道路将人流减到零。经过医学观察,排除病毒之后的人流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一些极端的通过设置路障阻断道路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建议法律界人士来回答。
4. 对于来自武汉或整个湖北的人员,如何在防治疫情和地域歧视之间寻求平衡?
 
答:疫情传播期间,对于来自武汉和湖北的人员进行医学意义上的隔离是必要的。但是,这种隔离是按照来源地来的,而不应该在任何媒体和公共场合出现针对武汉人和湖北人的带有歧视性的言论,更不应该公布来自于武汉和湖北地区的人员的私人信息。
 
5. 如何看待恐慌和恐慌的权利?
 
答:居民有恐慌的权利,我们要做的是通过透明的信息、及时的决策和科普的传播来克服不必要的恐慌。在社会公共安全危机面前,有必要针对已经产生的恐慌,做必要的心理疏导。在心理疏导方面,我认为现在还做得相当不够。
6. 对于谣言是不是应该一棍子打死?
 
答:谣言和难以判断正确性的信息之间的边界是很模糊的。对于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信息,应以科学和法律为标准,通过公开渠道以正确的信息进行引导。草率地通过行政权力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信息进行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有可能使得正确的信息也被筛选掉。
 
7. 因为疫情来自于武汉,就说明大城市的发展错了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参见本人另外一篇文章专题的说明,“疾病传播与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
8. 如何看待在公共卫生危机时,对于紧缺物资的涨价问题?
 
答:我注意到有公众人物认为在危机期间对于紧缺物资涨价(俗称发国难财)是合理的,可以刺激生产。我不认为类似的看法能够代表整个经济学。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第一,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价格机制可以有效的引导生产,但是在类似这场疫情的情况下,不需要价格机制,就知道什么是短缺的。最近大家可以看到,一些企业已经在加班生产紧缺物质,我想并不是建立在涨价的基础上的。
 
第二,对于特殊时期的紧缺物资涨价的行为是带有社会伦理后果的。涨价只能把紧缺物资配置给富人。比较好的做法,是不动价格同时进行购买的限额。此次疫情期间,甚至出现有些商家是降价出售紧缺物资,这充分说明在公共危机之下,市场经济行为也是包含有社会伦理维度的。
 
顺便说一句,经济学的效率(有效配置资源)概念并不排斥公正的社会伦理和价值观。认为效率和公正是矛盾的,是对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群体的误解。
 
9. 如何在社会公共危机事件中,在地方和中央之间形成更为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
 
答:这次的疫情传播过程中,明显暴露出了各种信息不畅的问题,其中地方政府行为导致的信息不畅,反映出在国家治理中,中央和地方之间缺乏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国家对此应该引起重视。在涉及到有可能产生全国范围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应该形成长期有效的信息直报机制,能够保障来自于基层的信息直接到达中央层面有关部门,以此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严重的全国性后果。
 
这个问题的清单还可以持续的列下去,我们一起继续去发问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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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

陆铭

26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作为富布莱特学者工作于美国哈佛大学和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作为兼职(客座)研究员受聘于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和日本一桥大学。曾担任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咨询专家。研究领域为劳动经济学、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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