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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继续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市举家落户,鼓励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实行零门槛落户。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Ⅱ型大城市不得实行积分落户,有条件城市要进一步降低社保年限要求;Ⅰ型大城市中实行积分落户的要大幅提高社保和居住年限的权重,鼓励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区分城区、新区和所辖市县,制定差别化落户条件,探索搭建区域间转积分和转户籍通道。探索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2018年实现进城落户1300万人。

(二)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居住证制度覆盖城镇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显著提高居住证发放量。以居住证为载体向未落户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及办事便利,鼓励城市群及都市圈内居住证互认。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三)深化“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深化“人钱挂钩、钱随人走”,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时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等因素,完善对落户较多地区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政策。深化“人地挂钩、以人定地”,在制定各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进一步增加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指标的权重。

(四)不断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推进中国公共招聘网与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更好为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求职招聘服务。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5年行动计划,制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实施“求学圆梦行动”,重点依托职业院校广泛支持农民工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培训。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21

  京人社调发〔20183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28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1月09日 )

沪府发〔2017〕98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上海市政府宣布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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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

陆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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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作为富布莱特学者工作于美国哈佛大学和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作为兼职(客座)研究员受聘于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和日本一桥大学。曾担任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咨询专家。研究领域为劳动经济学、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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